近日,记者从吉林省政府了解到,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》要求,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,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,盘活农村资源要素,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质效,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《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意见)。
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公益性为主,实行公开公正,依法合规,统一规范的基本原则。
意见指出,建立省级统筹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。经吉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省农村产权市场),专门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市场建设工作。
据了解,吉林省农村产权市场按照“六统一”要求,负责全省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、系统建设、指导服务、组织培训、依规实施等。省农村产权市场要充分利用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技术,建立省、市、县、乡、村统一联网联动的综合性、多功能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,实现产权交易数字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;形成市(州)推动的产权交易工作机制;发挥县(市、区)对产权交易的组织作用;依托乡村实施产权交易服务。
意见要求,要规范交易品种。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:一是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。农村集体机动地、农户承包地、未承包到户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农田水利用地、水面等经营权,采取出租、转让、入股、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,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;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。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(不含土地)的所有权或使用权,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、租赁、出让、入股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;三是“四荒”使用权。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使用权,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,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。以其他方式承包的,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、出租、入股、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;四是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。农户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,采取转让、租赁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,采取承包、租赁、转让、抵押、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;五是农村建设项目招标、货物和服务采购、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。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、采购、招商和转让等;六是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、出租等;七是国有农牧渔场、农业产业化企业、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;八是供销合作社系统所拥有的产权交易、资产处置等;九是其他涉农产权交易。涉农专利、商标、版权、新品种、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,采取转让、出租、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。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、资产交易等。